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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9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905號

債權人
金順億科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金順億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㈡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確認金順億科技有限公司及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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