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鄭智炫、陳安成
- 原告金順億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905號債 權 人 金順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炫 債 務 人 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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