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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8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56號

債權人
永大冷凍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美
債務人
永聯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票號AD0000000、AD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4856號│├──┬────────────┬───────────┬───────────┬───────────┤│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103年1月25日 │66,760元 │103年1月27日 │AD0000000 │├──┼────────────┼───────────┼───────────┼───────────┤│002 │103年1月25日 │73,080元 │103年1月27日 │AD0000000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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