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8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804號
- 債權人
- 李明吉
- 債務人
- 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法 謝品涵
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壹仟伍佰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謝品涵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發票欄記載「發票人: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謝品涵」等大小章字樣,有系爭支票附卷可參。依系爭支票發票欄記載之形式及旨趣觀之,並揆諸一般社會通念,謝品涵係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認謝品涵係代廣潤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行為,難認謝品涵本身係發票人,債務人謝品涵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對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