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0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002號
- 債權人
- 蔡詠瀅
- 債務人
- 麗可成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信成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洪清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⑴肆拾柒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叁拾肆萬捌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票號579801、579810之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