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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101號

債權人
台臻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讚__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林文信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並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狀附證物,債權人已取得對債務人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得逕自對其聲請強制執行以受清償,無須再聲請支付命令)。

㈡確認林文信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物(聲請狀內未敘明對林文信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提出無證物欄所載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且狀附證物均為對中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執行名義,尚難證明對林文信有請求依據)。

㈢確認債權人公司之名稱為何?併提出債權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若為「臺臻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請一併提出狀尾之公司大章印文。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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