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7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753號
- 債權人
- 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雙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雙」麟之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載應為更正,並提出證明文件。
㈡請提出原因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