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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5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501號

債權人
焊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雪琴即長榮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許智雄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聲請狀所附釋明資料所示,僅「焊鑫科技有限公司」為債權人,許智雄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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