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701號
- 債權人
- 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韋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聯發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於狀尾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㈡確認貨款部分新臺幣131,355元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息利率為何。
㈢確認票號AD0000000號之支票發票日及其利息起算日為何,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