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他字第42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他字第42號

受 裁定人

即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劉建國之承受

      訴訟人)

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與原告劉浩均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02年度親字第93號),經判決確定後,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裁定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均有明文。

二、本件受裁定人即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劉建國之承受訴訟人)與原告劉浩均間因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02年度親字第93號),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3年度家救字第6號准予訴訟救助。而上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親字第93號判決原告勝訴、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千元,是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之裁判費用為3千元,自應由被告全額支付,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至原告方面就本件訴訟,則毋庸負擔任何費用,附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他字第4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