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聲字第2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聲字第29號

聲請人
賴姳勳
法定代理人
賴曾玉滿
相對人
陳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賴姳勳前與相對人陳美花間因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判決聲請人即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相對人即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2年度重家上字第 7號判決駁回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89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故第一、二、三審之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13,904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孫曉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聲字第29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