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久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中芳
- 聲請人
- 金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志松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王致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始得為准許拍賣之裁定,如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不能明瞭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
二、經查本件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民國107年12月2日,現清償期未至,雖聲請人於103年5月8日陳報狀檢附不動產買賣特別約定契約書及存證信函各一份,並聲稱:足證雙方借貸關係業經解除,相對人依法應返還之借款尚未清償。惟當事人間買賣契約是否解除,係屬實體爭執,按首揭說明,非法院於非訟事件程序中所能審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形式上觀之,不足使本院認定本件抵押權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土地,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