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金註、蔡進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65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黃金註 相 對 人 蔡進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3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8,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1年3月1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蔡進士,債務額比例全部、張家豪,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相對人蔡進士於101年3月20日、101年4月5日分別為張家 豪及承暉金屬企業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5, 000,000元、17,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 金,清償日期均為131年3月1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案外人承暉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所開立支票,業已因存款不足而陸續退票,以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於103年4月25日已為拒絕往來戶,依據授信約定書加速條款第五條規定所有借款視為全數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大雅區 │埔子墘│ │142-1 │田│1215 │全部 │ │ │ │ │段 │ │ │ │ │ │ ├─┼───┼────┼───┼───┼──────┼─┼─────┼──────┤ │2│臺中 │大雅區 │埔子墘│ │142-2 │田│1596 │全部 │ │ │ │ │段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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