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蔡慶年、洪達華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金寶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27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呂立偉 相 對 人 台灣金寶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達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寶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9月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7,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9年8月31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債務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 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開發信用狀、承兌、墊款、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4.5%之利息。(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原債務人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6,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 詎自103年2月27日即未繳納本息,聲請人依約主張應視同全 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596,26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原債務人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金福田生 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為相對人台灣金寶田國際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75條之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 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故金寶國際 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債務現由合併後之相對人 台灣金寶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承受,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保證書、約定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登記表、台中市政府函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潭子區 │興華 │ │814-000 │建│3276.05 │10000分之115│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5 │臺中市潭子區興│商業用、鋼筋混泥│10層:98.53 │陽台:5.81 │1分之1 │ │ │ │華段814地號 │土造、16層 │ │ │ │ │ │ ├───────┤ │ │ │ │ │ │ │臺中市潭子區中│ │ │ │ │ │ │ │山路二段135號 │ │ │ │ │ │ │ │10樓之3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興華段745建號,7137.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7。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2│36 │臺中市潭子區興│商業用、鋼筋混泥│10層:219.31 │陽台:9.92 │1分之1 │ │ │ │華段814地號 │土造、16層 │ │ │ │ │ │ ├───────┤ │ │ │ │ │ │ │臺中市潭子區中│ │ │ │ │ │ │ │山路二段135號 │ │ │ │ │ │ │ │10樓之2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興華段745建號,7137.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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