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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曾文娟

  •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韻如
  • 被告
    金億達航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29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陳韻如 相 對 人 金億達航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力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另海商法第33至37條,就船舶抵押雖設規定,惟船舶性質上爲動產,有關抵押權漏未規定之部分,自應可類推適用動產擔保交易法相關條文之規定,故依上開法理,船舶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尚未獲得清償時,若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金億達航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力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如附件附表所示之船舶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予聲請人(最高限額為新臺幣柒仟貳佰萬 元)辦妥抵押權登記在案,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之一切債務 ,嗣因民國(下同)100年5月24日第一順位抵押權申請註銷,現登記為第一順位抵押權。 三、嗣相對人金億達航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力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7月14日、99年9月10日、101年9月11日及102年8月6日與訴外人曾文娟、陳雷忠分別共同簽發,到期日分別 為103年9月24日、103年9月15日、103年10月1日及103年9月16日,面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肆仟萬元、壹仟萬元、壹仟肆佰萬元及壹仟萬元正、其上約定利息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五、百分之三點六二五、百分之三點八七五及百分之三點六八計算,並按月計付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上揭四紙本票業經聲請人於103年10月24日提示請求付款未獲給付, 計尚欠本金44,164,59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船舶登記證書二件、船舶抵押權契約書一件、本票影本四件、船舶照片一份、債權附表一份、整合放款資料一份、國際商港港區臨時通行證四份、台中港船舶進出港網路資料等影本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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