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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65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654號

聲請人
虹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淵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張靜文,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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