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6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654號
- 聲請人
- 虹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淵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張靜文,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