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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05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055號

聲請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姜偉國、永盛昌

營造有限公司、戴明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之印文。

㈡請提出發票時永興昌營造有限公司、永盛昌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登記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分別為戴明賢、姜偉國。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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