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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52號

聲請人
貞觀生技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憲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謝樹慶即玖玖玖工程行就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新臺幣26,040元,到期日民國103年1月10日,發票日為民國102年10月31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記名本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本票係記載受款人為「陳俊憲」之記名票據,聲請人既非票據所載之受款人,自應以背書轉讓證明其權利,經本院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非票據受款人,請提出背書連續之證明或變更聲請人為受款人」之事項,惟聲請人於103年2月11日所補正之民事陳報狀仍無法證明上開事項,揆諸上開條文,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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