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7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739號
- 抗告人
- 台灣康納衛浴設備有限公司
- 抗告人
兼法定代理 尹冀臺
人 4號
上抗告人等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739號
兼法定代理 尹冀臺
人 4號
上抗告人等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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