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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05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052號

聲請人
向陽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靜文、

張勝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歷次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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