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6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649號
- 聲請人
- 鴻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瑞龍
受 選任人 毛鳳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羅振鵬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毛鳳甄地政士為被繼承人羅振鵬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羅振鵬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羅振鵬(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巷00號4樓)於102年10月17日死亡,且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被繼承人之財產主張權利,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基於利害關係人地位,依法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借據、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文(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羅振鵬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復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02年度司繼字第2786號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聲請人請求由毛鳳甄地政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並提出毛鳳甄地政士之陳報同意書及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附卷為憑。本院審酌毛鳳甄地政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與被繼承人羅振鵬之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毛鳳甄地政士(女、58年5月3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擔任被繼承人羅振鵬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依法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