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7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731號
- 聲請人
- 劉秀雄
- 法定代理人
- 劉古阿來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明萬不幸於民國103年1月18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遺產繼承拋棄書等文件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15條、第75條前段及第76條定有明文,是以無行為能力人如依民法第1174條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權之意思表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否則其拋棄繼承行為即為無效。
三、經查:被繼承人劉明萬於103年1月18日死亡,聲請人劉文雄係受監護宣告之無行為能力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張古阿來代為意思表示。惟聲請人以書面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時,其書狀並未明列張古阿來為其法定代理人,亦未有張古阿來之簽章,此有聲明拋棄繼承書在卷可參,且張古阿來於本院103年5月14日調查時亦到庭陳述:伊並未代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要讓聲請人繼承父親的財產等語。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既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自屬無效。執此,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