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731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731號

聲請人
劉秀雄
法定代理人
劉古阿來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明萬不幸於民國103年1月18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遺產繼承拋棄書等文件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15條、第75條前段及第76條定有明文,是以無行為能力人如依民法第1174條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權之意思表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否則其拋棄繼承行為即為無效。

三、經查:被繼承人劉明萬於103年1月18日死亡,聲請人劉文雄係受監護宣告之無行為能力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張古阿來代為意思表示。惟聲請人以書面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時,其書狀並未明列張古阿來為其法定代理人,亦未有張古阿來之簽章,此有聲明拋棄繼承書在卷可參,且張古阿來於本院103年5月14日調查時亦到庭陳述:伊並未代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要讓聲請人繼承父親的財產等語。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既未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自屬無效。執此,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童秉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731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