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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69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691號
聲 請 人
豐詣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惠洲
代 理 人 王菁蔓
相 對 人
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鳳嬌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2年度建字第21號民事判決相對人敗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雖提起上訴,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審理程序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聲請人所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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