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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3 日

  • 原告
    林厚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752號聲 請 人 林厚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展期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日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依法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惟因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 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40號展期清算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4年5月27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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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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