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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40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400號

聲請人
永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永傑
相對人
昇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剛弋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二一四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叁拾柒萬捌仟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092號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14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078號給付工程款執行事件併入100年度司執字第118458號清償借款執行事件,經調卷執行,案款業已分配完畢,訴訟因而終結,聲請人並已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141號卷、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143號卷、101年度司執字第9078號卷、100司執字第118458號卷,查核屬實,是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143號假扣押債權與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078號給付工程款執行事件為同一債權,假扣押標的業經調卷執行並分配完畢,訴訟已告終結,又上開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復寄發存證信函定21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迄今均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有本院非訟中心院內查詢表及存證信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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