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92號
- 聲請人
- 陳俞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卓麗雅企業有限公司返還擔保金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台端聲請返還擔保金之相對人卓麗雅企業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100年3月22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