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9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901號
- 聲請人
- 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亭棣
- 相對人
- 晟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素芳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06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聲請人所預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22,285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