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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97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979號

聲請人
駱淑蓮
相對人
合基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朱寳龍

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

,有誤寫之情形,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朱寶龍」之記載應更正為「朱寳龍」。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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