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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1號

延展清算完結(裁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1號

聲請人
蔡肇源
相對人
精協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精協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逾期聲請展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肇源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經選任為精協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100年4月14日就任,經本院准予備查;其後聲請人因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遂於103年5月20日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聲字第848號裁定准自103年4月13日起展期至103年10月12日止完結清算等情,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聲字第848號卷宗核閱無訛。惟依首開規定,聲請人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惟聲請人依法應於100年10月14日完結清算或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始為適法;詎聲請人遲至103年5月20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此有民事聲請狀附於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848號卷宗足按(參見該聲請狀內本院收文章戳之日期),堪認聲請人確未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展期甚明。爰審酌聲請人遲至103年5月20日始提出延展清算完結之聲請,逾期長達2年餘,爰依公司法第87條第4項、第113條規定,裁罰1萬5000元。

三、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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