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7號
- 原告
- 皓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娟
- 訴訟代理人
- 蕭進鑫
- 訴訟代理人
- 郭登富律師
- 被告
-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林錦隆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兩造均應依本院103年9月20日中院東民雅103建107號囑託鑑定函,依鑑定單位桃園縣建築師公會之專業意見及排定之時間、方法配合為鑑定(下次會同鑑定時間為104年2月10日上午10時,如有更改則依鑑定單位另行通知之時間為準)。
二、查上開鑑定單位前次排定104年1月15日下午2時為鑑定時,被告未能配合為鑑定,已嚴重延滯訴訟程序之進行,茲命兩造應依上開意旨配合鑑定單位之意見為鑑定。
三、兩造如有違反,即請鑑定單位敘明相關事由陳報法院,本院得認未能配合之該造,係有意延滯訴訟或撤回鑑定之聲請;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第345條第1項規定予以審酌處理(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之主張或應證之事實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