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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7號

原告
皓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娟
訴訟代理人
蕭進鑫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被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兩造均應依本院103年9月20日中院東民雅103建107號囑託鑑定函,依鑑定單位桃園縣建築師公會之專業意見及排定之時間、方法配合為鑑定(下次會同鑑定時間為104年2月10日上午10時,如有更改則依鑑定單位另行通知之時間為準)。

二、查上開鑑定單位前次排定104年1月15日下午2時為鑑定時,被告未能配合為鑑定,已嚴重延滯訴訟程序之進行,茲命兩造應依上開意旨配合鑑定單位之意見為鑑定。

三、兩造如有違反,即請鑑定單位敘明相關事由陳報法院,本院得認未能配合之該造,係有意延滯訴訟或撤回鑑定之聲請;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第345條第1項規定予以審酌處理(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之主張或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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