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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號

上訴人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建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48,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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