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6號
- 原告
-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常義
- 被告
- 陳明松即信誠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 萬1,784 元,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5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