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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18號

給付工程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家興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建字
第118
號給付工程保固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1,8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 萬3,3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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