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40號
- 上訴人
- 益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秋風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3日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