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許石慶、吳崇道、施吟蒨
- 法定代理人莊馥霞
- 上訴人業豐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號上 訴 人 業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馥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42,543元,應徵裁判費237,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37,7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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