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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溢收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呂明坤

  • 當事人
    連信營造有限公司楊永守即永發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3號 原   告 連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錫美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洪蕙茹律師 被   告 楊永守即永發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複代理人  翁瑋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註: 兩造應就下列事項具狀補充說明,暨提出相關證據資料(繕本逕寄對造)。 一、兩造肉品加工廠工程部分: ㈠原告應提出其向被告為終止上開契約之終止文件及終止意思表示到達被告之文書證據。 ㈡原告應依前項說明,重行計算其就上開工程得請求違約金之數額。 ㈢被告應就上開工程之終止事由,與該工程建照(含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之核發,究有何歸責上之關聯性?具狀補充說明,並提出其法律上之依據。 二、兩造三義分隊工程與翁子派出所工程部分: ㈠原告應提出其向被告為解除上開契約之解除文件及解除意思表示到達被告之文書證據。 ㈡原告應依前項說明,重行計算其就上開工程得請求違約金之數額。 ㈢被告應就上開工程之解除事由,與該工程何時開工及何時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間,究有何歸責上之關聯性?具狀補充說明,並提出其法律上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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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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