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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9號

原告
賴基福
被告
傑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錦
被告
林明源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8月15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依法於103 年8 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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