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9號
- 原告
- 賴基福
- 被告
- 傑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秀錦
- 被告
- 林明源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8月15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依法於103 年8 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