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97號
- 原告
- 苔中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鎧
- 被告
- 木伯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楊滿
陳至中
陳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 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號1489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如數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