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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11號

上訴人
鴻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蘭
被上訴人
弘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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