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11號
- 上訴人
- 鴻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蘭
- 被上訴人
- 弘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