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謝慧敏

  • 當事人
    坤傑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錫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25號 原   告 坤傑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慈 被   告 錫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為新竹縣竹北市○○路○段00號6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是本 件訴訟,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謂兩造於所簽訂之室內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第23條已合意由本院管轄云云。惟查,系爭合約書第23條約定:「爭議處理: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於乙方公司(指原告)設立地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或法院調解。」,觀其文義,是兩造就系爭契約發生爭議時對調解處所之約定,並非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主張兩造已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委無足採。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