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7號
- 原告
- 茗巧裝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淑敏
- 被告
- 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5日以102年度補字第104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2,036元,此裁定於102年7月1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回證1紙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