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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吳昀儒

  • 當事人
    中天工程行即歐永福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4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天工程行即歐永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4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5,5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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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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