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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鄭舜元

  • 當事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建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整字第2號 異 議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林建男 潘正雄律師 曹永仁會計師 代 理 人 姜百珊律師 相 對 人 聯仕電子化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7「重整債權金額」欄「1,11,058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17,05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依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7「異議認定 理由」欄之記載,本院認定相對人對異議人之重整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7,058元(1,141,169元-24,111元) ,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7「重整債權金額」 欄「1,11,058元」之記載,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1,117,058元」。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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