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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簡麗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鋐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鴻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洪鵬哲

      朱春金

      金泰峰建材有限公司

      宏隆成股份有限公司

      佳生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信佶鋼鐵有限公司

      益多開發有限公司

      廖晟良

      東豪企業社即涂月雲

      黃興勝即明毅油漆工程行

      林家祺

      長立鋁門窗玻璃行

      洪文宗

      琦麗建材有限公司

      祺峰鋼鐵有限公司

      正泰企業行

      黃啟新

      益通工程行

      期聖實業有限公司

      亞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陳建興

      辜勝斌

      林慶昌

      彭小鈞

      陳建杉

      王美莉

      鍾旗賢

      健宏漆料有限公司

      全祥建材行

      葉旻欣

      陳奕幃

      陳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明益油漆工程行即黃興勝」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興勝即明毅油漆工程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用之,依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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