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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顏世傑

  • 當事人
    黎岳舫即黎月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消債補字第26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黎岳舫即黎月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g2; 附表: ┌───────────────────────────┐ │ꆼ聲請人自陳於磐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請說明每│ │ 月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 ├───────────────────────────┤ │ꆼ聲請人自陳每月收入約為15,000元,惟所列計之每月必要消│ │ 費支出為15,550元,收入尚不足以支應支出,請說明更生方│ │ 案為何?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 ├───────────────────────────┤ │ꆼ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ꆼ應補正民間債權人蘇春蓮之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 │ ├───────────────────────────┤ │ꆼ陳報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 │ │ 9 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ꆼ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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