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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97號

返還工程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游文科戴博誠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97號

上訴人
賴木杉即巨匠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被上訴人
柯清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9日所為103年度簡上字第97號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賴木杉即巨匠土木包公業」之記載,應更正為「賴木杉即巨匠土木包工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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