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鄧巧星
- 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相對人
- 一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一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