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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5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請人
鄧巧星
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相對人
一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一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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