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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2號

解任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李立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2號

聲請人
江顯耀
相對人
威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威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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