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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吳蕙玟

  • 原告
    王宣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王宣予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維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8,966元【聲明第1項:744,750元+聲明第2項:244,216元= 988,966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37,470元【聲明第1 項:(91,670元+88,320元+316,132元)+聲明第2項:61,779元+聲明第3項:57,847元+聲明第4項:121,722元)=737,4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88,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7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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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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