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57號
- 原告
- 聖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李妹
- 原告
- 典藏玫瑰精品店即劉文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有民律師
- 被告
- 泛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能煌
- 被告
- 馨禾國際美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桓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泛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馨禾國際美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25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泛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再為販售「義大利Biorepair貝利達抗菌加強型」及「義大利Biorepair貝利達抗敏加強型」商品之行為,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15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另關於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應共同負擔費用將本件判決登報,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25,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